一、污水处理会受排污许可制度约束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许可制度和规范排污行为方面有新规定。明确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明确了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载明的内容,即须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另外,还对持证单位的基本义务作了要求,明确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排污。
与修改前相比,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适用要求更加具体、明确。这意味着以后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单位不仅须取得排污许可才能够进行排污,而且具体的排污行为还要符合排污许可证上记载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不过,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的规定,却并没有取消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而是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证制度,今后企业无需单独申报水污染情况。
此外,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将重罚无证排污行为。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水,违法排污者将可能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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